尊敬的买方[买方姓名]先生/女士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,确保买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交易决策,卖方[卖方姓名]先生/女士(以下简称“我方”)就拟出售房屋(以下简称“该房屋”)的相关信息,特向贵方出具本告知函,本告知函内容基于我方所掌握的资料及实际情况,力求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但最终以房屋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及双方签订的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约定为准。
房屋基本情况
该房屋坐落于[具体地址,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],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:
项目 | |
---|---|
坐落地址 | 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|
建筑面积 | XX平方米(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) |
套内面积 | XX平方米(可提供实测报告备查) |
户型 | X室X厅X厨X卫 |
建成年代 | XXXX年XX月 |
房屋结构 | 钢筋混凝土结构/砖混结构等 |
楼层 | 第X层(共X层) |
房屋用途 | 居住 |
装修情况 | 精装修/简装修/毛坯(附装修清单备查) |
房屋权利状况
- 权属证明: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[不动产权证书号],登记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,登记权利人为[卖方姓名](单独所有/共同所有,若为共同所有,需全部共有人同意出售并签字确认)。
- 权利性质:[商品房/经济适用房/房改房/央产房等],如为特殊性质房屋(如经济适用房),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(可提供相关审批文件)。
- 共有情况:[单独所有/按份共有/共同共有],若为共有,共有人同意出售并已在本告知函中签字确认。
- 权利限制:
- 抵押情况: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,该房屋[无抵押/已抵押,抵押权人为XX银行,抵押金额XX万元,抵押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,我方承诺于过户前解除抵押]。
- 查封/冻结情况:[无查封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/存在查封,查封机关为XX法院,查封文号XXXX,我方承诺于XXXX年XX月XX日前解除查封,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]。
- 租赁情况:[无租赁/已出租,租约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,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(附放弃声明书)]。
房屋瑕疵信息
我方郑重告知,该房屋存在以下已知瑕疵(无则填写“无”):
- 质量瑕疵:[房屋主体结构无重大质量问题,但存在XX瑕疵(如:阳台地面轻微渗水、客厅墙面一处裂缝等),瑕疵情况详见附件《房屋瑕疵清单》及现场照片]。
- 附属设施:[随房出售的家具、家电清单详见附件,其中XX设备存在XX问题(如:空调制冷效果不佳、热水器需更换等)]。
- 特殊事项:[该房屋未发生过凶杀、自杀等恶性事件;未作为凶宅、凶宅信息传播;无违章搭建(或:存在XX违章搭建,已向XX部门申请整改,承诺于交房前拆除)]。
房屋相关费用情况
截至XXXX年XX月XX日,该房屋相关费用结清情况如下表:
费用类型 | 欠费金额(元) | 欠费期限 | 缴纳义务方(约定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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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费 | 0 / XXXX | XXXX年XX月至今 | 卖方(交房前结清) |
水费 | 0 / XXXX | 卖方(交房前结清) | |
电费 | 0 / XXXX | 卖方(交房前结清) | |
燃气费 | 0 / XXXX | 卖方(交房前结清) | |
供暖费 | 0 / XXXX | XXXX-XXXX供暖季 | 卖方(交房前结清) |
有线电视费 | 0 / XXXX | 卖方(交房前结清) |
注:卖方承诺在交房前结清上述欠费,并移交相关缴费凭证。
交易注意事项
- 房屋现状:买方应在签订本告知函前实地查看房屋,确认房屋面积、结构、装修、附属设施等现状,双方对房屋现状(包括已知瑕疵)已达成一致。
- 交易流程:双方同意通过[自行交易/经纪机构居间]方式交易,按以下流程办理:网签合同→资金监管→缴纳税费→不动产转移登记→交付房屋。
- 风险提示:房屋交付后,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(非主体结构)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,由买方自行承担;因卖方隐瞒权利限制、重大瑕疵等导致买方损失的,卖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- 争议解决:因本告知函或房屋交易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卖方已就上述内容向买方进行了充分说明和解释,买方已清楚了解房屋的全部情况,并自愿基于此信息进行交易。
特此告知!
卖方(签字/盖章):[卖方姓名]
身份证号:[卖方身份证号]
联系方式:[卖方联系电话]
日期:XXXX年XX月XX日
相关问答FAQs
Q1:二手房告知函中必须告知的“瑕疵”具体包括哪些?不告知会有什么后果?
A1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10条规定,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保证房屋质量符合约定,造成买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必须告知的“瑕疵”主要包括:
(1)权利瑕疵:如抵押、查封、共有且未取得共有人同意、租赁且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等;
(2)重大质量瑕疵:如主体结构开裂、渗水导致地基下沉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等;
(3)特殊使用信息:如凶宅、近凶宅(如发生过恶性刑事案件)、辐射污染、违章建筑等;
(4)其他影响交易价格或买方决策的信息:如房屋为“凶宅”、坐落位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(如临近垃圾场、变电站等)。
若卖方故意隐瞒上述瑕疵,买方有权:①请求撤销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;②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、装修损失、中介费等直接损失;③若卖方存在欺诈行为,买方还可主张“退一赔三”(即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三倍房款,但需以房屋总价款为限)。
Q2:二手房交易中,卖方通过告知函披露了房屋存在漏水,但买方签约后仍以“未充分告知”为由拒付尾款,是否合法?
A2:需根据“告知是否充分”及“买方签约时的知情情况”综合判断:
(1)若卖方在告知函中已明确写明漏水位置(如“主卧阳台顶部雨天轻微渗水”)、程度(如“不影响主体结构”)及原因(如“外墙防水层老化”),且买方签约前已实地查看漏水情况,双方对漏水问题及处理方式(如“卖方负责修复”或“买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”)已在合同中约定,则买方签约后以“未充分告知”为由拒付尾款,属于违约,卖方可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其违约责任(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)。
(2)若卖方仅模糊提及“房屋存在瑕疵”,未明确说明漏水位置、程度及修复成本,且漏水问题严重影响房屋使用(如“客厅大面积漏水导致墙皮脱落、地板损坏”),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约,则买方可主张卖方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,要求撤销合同或减少房屋价款。
买方在签约前负有审慎义务,应通过实地查看、聘请验房师等方式核实房屋状况,若买方对已知漏水问题仍签约,一般视为对瑕疵的认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