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手房交易中,税费计算是买卖双方关注的重点,营业税”曾是非普通住宅交易的重要税种,但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,二手房交易中的营业税已取消,改为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为帮助大家清晰理解政策演变及当前计算逻辑,以下从历史营业税政策、现行增值税政策两方面展开说明,并提供计算公式及对比表格。

二手房营业税计算公式

历史营业税计算公式(政策适用时间:2016年5月前)

在营改增之前,个人销售二手房需缴纳营业税,其计算主要依据“住宅类型”和“持有年限”区分,核心公式为:
应纳营业税 = 计税营业额 × 税率
税率统一为5.5%,计税营业额则根据是否满2年、是否普通住宅确定:

普通住宅 vs 非普通住宅的判定

普通住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(各地标准略有差异,以北京为例):

  • 容积率≥1.0
  • 单套建筑面积≤140平方米
  • 成交价格≤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.2倍
    不满足任一条件即为非普通住宅。

营业税计税规则

持有年限 住宅类型 计税营业额 计算公式
满2年 普通住宅 免征 应纳营业税 = 0
满2年 非普通住宅 交易价格 房屋原值 应纳营业税 = (售价 原值) × 5.5%
不足2年 普通/非普通住宅 交易价格(全额) 应纳营业税 = 售价 × 5.5%

举例说明(营改增前)

例1:出售普通住宅,购入价100万,售价300万,持有3年(满2年)

  • 计税营业额:免征 → 应纳营业税 = 0元

例2:出售非普通住宅,购入价150万,售价400万,持有1年(不足2年)

二手房营业税计算公式

  • 计税营业额:400万(全额) → 应纳营业税 = 400万 × 5.5% = 22万元

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公式(政策适用时间:2016年5月至今)

营改增后,二手房交易中的“营业税”改为“增值税”,税率为5%(征收率),同时附加税费(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)按增值税的12%(市区)、10%(县镇)、6%(农村)计算,核心公式为:
应纳增值税 = 计税营业额 × 征收率(5%)
应纳附加税费 = 应纳增值税 × 附加税率(12%/10%/6%)
合计应纳税额 = 应纳增值税 + 应纳附加税费

增值税计税规则

当前政策简化了征收条件,不再区分普通/非普通住宅,仅以“持有年限”为标准:
| 持有年限 | 计税营业额 | 增值税计算公式 | 附加税费(以市区为例) |
|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
| 满2年 | 免征 | 应纳增值税 = 0 | 附加税费 = 0 |
| 不足2年 | 交易价格(全额) | 应纳增值税 = 售价 ÷ (1+5%) × 5% ≈ 售价 × 4.76% | 附加税费 = 增值税 × 12% |

举例说明(现行政策)

例1:出售住房(无论普通/非普通),购入价100万,售价300万,持有3年(满2年)

  • 应纳增值税:免征 → 附加税费:0 → 合计纳税额 = 0元

例2:出售住房,购入价150万,售价400万,持有1年(不足2年)

二手房营业税计算公式

  • 应纳增值税 = 400万 ÷ 1.05 × 5% ≈ 19.05万元
  • 附加税费(市区)= 19.05万 × 12% ≈ 2.29万元
  • 合计纳税额 ≈ 19.05万 + 2.29万 = 21.34万元

政策变化归纳

税种 政策依据 核心变化 计税逻辑简化点
营业税 2016年前 区分普通/非普通住宅,满2年非普通住宅可差额征税 需判断住宅类型,计算房屋原值
增值税 2016年5月至今 不区分住宅类型,满2年免征,不足2年全额征收 仅看持有年限,无需考虑原值

相关问答FAQs

Q1:现在卖二手房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吗?
A:不需要,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,二手房交易中的营业税已废止,统一改为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目前个人销售住房,持有满2年免征增值税,不足2年按5%征收率缴纳增值税(需价税分离计算)。

Q2:如何判断自己的住房是否为“普通住宅”?现在还重要吗?
A:“普通住宅”的判定标准需结合容积率、建筑面积、成交价格三方面(各地细则不同,例如上海要求“单价≤元/平方米、面积≤140平方米”),但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下,普通/非普通住宅的判定已不影响税费计算(仅满2年均免征,不足2年均全额征收),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(如“满五唯一”免征)时可能作为参考依据,重要性已大幅降低。